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409-00017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调整绩溪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13 发布日期: 2024-09-13

调整绩溪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13 17:10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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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安徽允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本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广泛征询社会各群体对本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决策概况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有关规定。拟将绩溪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事项。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A级1.30元/㎡·月、B级1.20元/㎡·月、C级1.10元/㎡·月、D级1.00元/㎡·月;无电梯的住宅A级0.70元/㎡·月、B级0.60元/㎡·月、C级0.50元/㎡·月、D级0.40元/㎡·月。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中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三、本通知下发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总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述同等级收费标准;总收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等级收费标准的,如需上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报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本决策对物业、小区住户等群体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2、本决策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3、关注本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

4、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评估主体: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地址:宣城市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绩溪县行政办公中心2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9956371012

2、评估单位名称:安徽允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南滨江东路8号新城时代大厦B314

联系人:徐工    联系电话:18255974769    

邮箱:jxxugang@126.com

3、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发表对本通告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4、意见建议反馈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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