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405-0010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4〕2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邵国强: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户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位于华阳镇五龙社区北门新村24号住房包括房屋和院坦。该房屋和院坦于2000年上半年动工建设,2001年上半年房屋框架结构、围墙和门庭完工,占用国有建设用地163.90平方米。按照原绩溪县清理土地房产非法交易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通知,你户于2000年4月补办了70平方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还有93.90平方米土地未经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身份证;3、现场照片;4、通知;5、绩溪县城镇个人建房用地申报表;6、房产证;7、协议书;8、勘测报告书;9、地类认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3.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绩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对非法占用的93.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3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其他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中军 陈宇
电 话:0563-8159110
地 址:华阳镇会山路45号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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