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407-00023 | 组配分类: | 救灾财政资金使用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绩溪县财政局 绩溪县应急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 | 文号: | 绩财〔2024〕48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
绩溪县财政局绩溪县应急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地质灾害
救灾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预拨2024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皖财资环〔2024〕579号),经县政府同意,现下达各乡镇2024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
一、请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资金使用说明:防汛抢险救援费用范围:排危除险、应急救援、应急整治等。转移安置费用范围:统筹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围绕保障受灾群众“五有”,购置必要的食品、生活用品和设备等。贫困受灾人口补助资金范围:用于帮助需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乡镇于2024年7月8日前将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并按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支撑材料请于8月3日前报县应急局。
附件1:绩溪县2024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分配表
附件2:绩溪县2024年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绩溪县财政局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分管县长、县审计局。
附件1 2024年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地质灾害救灾补助)分配表 |
|||||||
单位:万元 |
|||||||
乡镇 |
合计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
县级救灾资金 |
||||
小计 |
受灾群众救助 |
防汛抢险救援 |
|||||
转移安置费用补助 |
贫困受灾人口补助资金 |
损房及采购生活物资补助资金 |
|||||
绩溪县 |
347 |
292 |
88 |
54 |
20(另行下拨) |
130 |
55 |
房损补助等 |
20 |
20 |
|
|
20 |
|
|
华阳镇 |
21 |
16 |
4 |
5 |
|
7 |
5 |
长安镇 |
40 |
35 |
8 |
7 |
|
20 |
5 |
伏岭镇 |
39 |
34 |
20 |
4 |
|
10 |
5 |
上庄镇 |
22 |
17 |
4 |
3 |
|
10 |
5 |
板桥头乡 |
28 |
23 |
6 |
5 |
|
12 |
5 |
扬溪镇 |
21 |
16 |
4 |
5 |
|
7 |
5 |
家朋乡 |
31 |
26 |
16 |
3 |
|
7 |
5 |
临溪镇 |
48 |
43 |
3 |
10 |
|
30 |
5 |
瀛洲镇 |
32 |
27 |
8 |
6 |
|
13 |
5 |
金沙镇 |
21 |
16 |
6 |
3 |
|
7 |
5 |
荆州乡 |
24 |
19 |
9 |
3 |
|
7 |
5 |
附件2
绩溪县2024年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2024年6月20日以来因此次洪涝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需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要重点突出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
二、救助标准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提升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乡镇要综合分析研判受灾情况、群众自救能力、需救助人数等因素,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困难群体要倾斜救助。实施标准如下:
一类对象: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
二类对象:因灾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每户按1000元进行救助。
三类对象:因灾造成基本生活一般困难的家庭,每户按600元进行救助。
三、方法步骤
(一)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1)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公示无异议后将救助台账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二)登记建档。按照分级建档存档的要求,对台帐、档案资料及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进行存档备查。(1)救助对象台帐。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帐。(2)资金下达文件。县、乡资金分配的正式文件,乡镇党委会议研究记录。(3)工作流程记录。村级:户报申请、村级评议会议记录、公示图片等。乡镇:所辖村级工作流程记录、乡镇开展实地检查救助资金发放宣传资料等。
(三)公开公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前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原因、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公示时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四)发放到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四、工作要求
1.加快发放进度,规范工作程序。生活救助资金下达后,各乡镇要加快进度,及时确定救助对象,务必于7月20前将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
2.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监督问效。要落实救助全过程公开公示,资金发放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手续完备、账款相符,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分配,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生活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落实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认真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
3.拓宽救助渠道,注重政策衔接。对已救助且接受社会力量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要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规定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帮扶等措施,多渠道争取资金保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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