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406-00059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
名称: |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4号提案的答复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
方向东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历史遗留违建房办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中“关于城市个人自建房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城市个人自建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城市自建房建造的时间段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且房屋状况无变化、无权属纠纷的,按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的,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规划证明及规划核实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了要求,即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又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您提出的历史遗留违建房一般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的这种情形,对未取得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需先按照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联系人:汪伟峰
联系电话:0563-8173142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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