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316/202404-0006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方某某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22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
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农水(渔)罚〔2024〕01号
|
方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方某某 |
|
|
在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方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多次在绩溪县家朋乡尚村鱼龙山至高椅石沿路小河沟里徒手捕捞野生棘胸蛙,捕捞距离约350米,自食2次,售卖4次,冻存渔获物(野生棘胸蛙)0.75千克,累计违法所得243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叁拾叁元整(¥2433.00); 2.没收渔获物(0.75千克野生棘胸蛙冻体);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4年4月15日 |
已于2024年4月19日结案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