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316/202405-0005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汪某某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农水(渔)罚〔2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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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汪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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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3日19时30分左右,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头灯擅自在绩溪县华阳镇高迁村新村(翚溪水库上游)至小麦坑沿路河道徒手捕捞野生棘胸蛙,捕捞距离约400米,渔获物(野生棘胸蛙活体)2.4千克,并于4月15日15时30分将非法捕捞渔获物(野生棘胸蛙活体)当场放生于绩溪县华阳镇高迁村新村至小麦坑沿路河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徽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4年5月10日 |
已于2024年5月10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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