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404-00210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告 |
名称: | 绩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绩征公告〔2024〕4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绩溪县2024年第七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绩溪县2024年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皖政地宣〔2024〕21、22号;
3、批准时间:2024年4月30日;
4、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所有权人:华阳镇溪马村、临溪镇临溪村、长安镇大源村;
2、位置:华阳镇溪马村、临溪镇临溪村、长安镇大源村境内,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3、地类、面积:华阳镇溪马村、临溪镇临溪村、长安镇大源村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6088公顷,其中农用地0.6088公顷(耕地0.1794公顷)。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2022年12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等规定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文件执行。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绩政办〔2024〕20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临时抢栽、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其他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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