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70W/202405-00004 组配分类: 《就业创业证》申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就业创业证》申领服务指南】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6 发布日期: 2024-05-06

【《就业创业证》申领服务指南】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5-06 16:19 来源: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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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2.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制度。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4.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注销。

(一)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入学、服兵役;

(六)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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