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970W/202405-00004 | 组配分类: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就业创业证》申领服务指南】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2.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制度。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4.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注销。
(一)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入学、服兵役;
(六)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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