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23593J/202402-0008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1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宣环(绩)罚告〔2024〕1号
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WRACA20,法定代表人杨海迪,地址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徽山大道2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露天堆放塑料编织袋袋装的玻璃钢边角料及散落在沟渠的玻璃钢边角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5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1月7日对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张青海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1月8日对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刘田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件一体化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玻璃钢边角料属于一般固废。
5.2023年12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年1月15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后续处置情况。
7.2024年1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8.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秸镁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签订《玻璃钢下脚料处理合同》,证明后续处置情况。
9.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付款给衡水秸镁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电子发票,证明涉案企业玻璃钢边角料固体废物处置费用。
10.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张青海、车间副主任刘田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11.安徽连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身份。
12.曹达成、张寒寒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专用裁量表,综合现有证据可以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包含以下加处裁量情形: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无加处情形;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左右,无加处情形;3.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无加处情形;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无加处情形;5.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加处情形。裁量起点Y=1/3,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3+0×(1-1/3)]×300000=100000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擅自露天堆放塑料编织袋袋装的玻璃钢边角料及散落在沟渠的玻璃钢边角料的行为,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善金
电话:0563-8166939
地址:绩溪县华阳镇何川1号
邮政编码:2453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