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2401-00146 | 组配分类: | 起草说明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日期: | 2024-01-08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起草经过
省人社厅多次下发征求意见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反馈意见。自2023年10月27日,省人社厅发布皖政〔2023〕72号文件以来,我县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梳理分析被征地缴费补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多次参加市组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座谈会,了解宣城市周边县市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水局进行沟通会商,12月12日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水局形成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缴费补贴》)。
三、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主要是确定为补贴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主要是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落实缴费补贴方式进行了明确,并对缴费补贴对象认定时间和补贴资金进行了明确。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主要是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线进行了明确。征收土地批准后,对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准备金账户足额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程序、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新老政策衔接。主要是对新政策执行前后产生的被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明确,对新政策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建立调整机制。
(五)工作要求。主要是对各部门职责、落实进行了明确,并对政策平稳接轨提出了要求,明确政策执行时间。
四、参考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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