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236T/202404-00019 | 组配分类: | 基本医疗卫生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一、办理事项
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一般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基本救助水平为: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程序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80%;对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75%;返贫致贫人口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二)建立倾斜救助机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高的,适当给予倾斜救助。对上述救助对象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按照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五、 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申请。因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出现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当地医疗救助起付线的人员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及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后,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确认身份。
(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救助人员身份认定,认定不通过的反馈乡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认定通过的录入系统并反馈乡镇及县级医保部门,并由乡镇上报相关材料至县医保部门。
(三)审批。医保部门负责对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复核,对超过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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