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311-00105 | 组配分类: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
名称: | 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并公布了调整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绩溪县I 类区(华阳镇、临溪镇、瀛洲镇)区片标准49069元,Ⅱ类区(扬溪镇、金沙镇、家朋乡、荆州乡、板桥头乡、长安镇、上庄镇、伏岭镇)区片标准45914元。
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 成,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各乡镇在上报县政府的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方案中,必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分配方案等相关内容,并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录。
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其它事项, 暂按宣政复〔2020〕24号文件执行,待省政府公布新标准后另行通知。
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皖政〔2023〕62号)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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