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4877/202402-00042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绩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各有关单位:
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现将《绩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绩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为加快我县养老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我县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县养老产业升级,根据省民政厅皖民养老函[202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县福利中心实际,拟定《绩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一、县福利中心简介
绩溪县社会福利中心位于绩溪县徽山大道1333号,占地面积28092.43平方米( 42亩),建筑面积16673.43平方米,设计总床位386张。县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三期工程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初完工并投入使用,建成床位276张,目前己入住143名社会高䶖老人;福利中心一、二期工程于2011年建设并投入使用,2023年11月开始改造升级,计划2024年1月完工,升级改造后床位110张。
二、公建民营目标
(一)打造省市特色养老示范项目
本着“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平等协商、坚持互惠互利、健全监管体系”的原则,引进专业养老服务公司参与社会化运营,将专业公司智慧化、信息化、专业化等优势和特色进行深度融合,将县福利中心优化提升为五星级养老机构,提升福利中心核心特色和亮点。
(二)打造“徽州康养”特色品牌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进,交通便捷程度不断提升。异地养老、旅居养老、候鸟养老等新型模式推广,未来可充分利用绩溪当地的生态和人文等资源进行深度融合,成就独具特色的健康养老产业生态,构筑“徽州康养”特色品牌。
(三)健全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
以“养老为主线、服务为核心、医疗为保障、增值服务为特色”的工作思路,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模式,增添医疗保障服务模块,为县社会福利中心内居住老年人群提供养老、康复、护理、医疗及健康管理一体化服务。同时,将医养一体化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构建“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打造智慧赋能多样化融合
为绩溪县福利中心引入智慧信息化系统平台,助推养老院实现精细化管理。智慧信息化对入住老人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智慧化平台集医疗、健康、养生、养老等为一体的云存储动态健康档案,把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康复、人文关怀融为一体,全方位提升长者服务质量。
(五)打造养老人才培训基地
将绩溪县福利中心服务团队打造为养老护理、运营管理、康复指导、医疗保障的专业团队,参加省市及国家养老护理大赛。利用企业和政府资源优势打造养老服务培训基地,辐射宣城、黄山乃至长三角等地,引入行业论坛交流会,打造学术交流基地,将当地的养老服务水平带上新的台阶。
三、公建民营实施内容
(一)操作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在相关审批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下确定有资质的运营方,以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即:县政府拥有县社会福利中心固定资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将县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交由运营方进行经营管理,由运营方投入运营资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县政府适时进行监管的合作运营模式。运营方可同时确定新的名称对外公布,并以此名称为注册名称。
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招标最低限价:人民币1962638.82元/年。
(二)委托运营期限
依据养老行业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委托运营期限确定15年,为保障服务质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委托运营周期间实行一年一评估,五年一考核,五年一签约。运营方运营满十五年后,县政府将对社会福利中心进行新一轮招标,重新确定运营方。原运营方参与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确定为新一轮的运营方。
(三)委托运营具体规定
1、根据县福利中心三期及一二期升级改造规划实际,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及运营管理水平,运营方需投资600万元(详见县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后养老升级投入项目表),负责引进智慧化管理系统、老人安全防护系统、红外线识别预警系统、健康管理监测系统等智慧化相关设施设备,将县福利中心打造成智慧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将县福利中心,两年内从目前三星级养老机构优化提升至四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第四年优化提升为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
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建民营”后投入、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情况实时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将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与合同确定的引进智慧化管理系统、医疗保障建设等实际投入情况实行挂钩,确保运营方实质性投入。若运营方3年未完成足额投入的,县财政将相应等额扣减政策补助。合同终止后,乙方上述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
3、为保证社会福利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及运营方的利益,运营期间,按照《绩溪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以及市县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床位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政府给予运营商优先申报养老服务争创项目,申报成功的,上级奖励资金归机构运营方支配,同时政府匹配一定比例的发展奖励措施。缴纳的年度设施使用费(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缴费基数)在委托运营期间前三年,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第一年为培育期,按中标确定的年度设施使用费40 %缴纳;第2-3年为发展期,按中标价确定的年设施使用费80 %缴纳;第四年起为成熟期,
4、社会福利中心养老床位386张,为体现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优先满足本县籍老人失能、半失能养老服务需求,剩余床位可向周边地区老人开放,在同等条件下,运营方对绩溪籍失能、半失能老人收费价格需予以优惠5%左右。
5、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履行全县福利事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探索建立医疗和养生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基础养老和产业养老相融合的幸福养老等模式。
四、运营方准入准出机制
(一)运营方准入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备必要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资金保证。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团队。
(二)合约的解除或终止
1、运营方在运营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投入运营。
2、运营方如遇国家重大决策调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运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终止合约,收回经营权并没收全部风险保障金,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1)擅自转让、转包、出租经营权的。(2)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转让、人为破坏国有资产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人身或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服务的。(5)经营违法违规项目的。(6)有歧视、侮辱、虐待老人行为的。(7)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外乱收费的。(8)年审不合格的。(9)拒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的。(1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法终止合约的其他情形。
3、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在通知期内,不停止合约的履行,确保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不受侵害。
(三)合约终止后的资产移交
合约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运营方须做到:
1、及时全部撤出社会福利中心,不得对服务对象造成干扰和不便。
2、向政府主管部门移交政府委托经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并附带相关资产移交清单。
3、向政府主管部门移交在社会福利中心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事项。
五、相关规定
(一)运营方的责任
1、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各类证照手续,做到合法合规经营。负责社会福利中心的经营管理,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营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享有合约中提及社会福利中心的所有收益,承担经营责任、费用和风险。
2、配合做好非营利公益性项目的运营和服务,包括残疾人康复托养、社区医疗服务、老年人素质教育等。合理享受与社会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管理责任。
3、服从管理,接受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主动落实到位。
4、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制度机制,自聘人员、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做好自聘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为入住人员提供标准、安全、高质量、规范化的服务。
6、在经营期间,社会福利中心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维护和绿化养护、水暖电、天然气等设施使用费用以及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均由经营方承担。
7、购置用于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所需的床铺、家具、炊灶餐具、文化娱乐、康复医疗等必备的设施设备,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根据运营需要对社会福利中心进行内部装修装饰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8、参与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对社会福利中心的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安全使用。
9、承担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期间所发生安全事故及民事纠纷的法律责任。
10、不得对社会福利中心的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转让;不得对社会福利中心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
(二)风险保障金缴纳标准和管理规定
1、运营方与政府签订合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交纳运营风险保障金2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 %计算)。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县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如管理或维护不当,造成社会福利中心国有资产损坏或灭失,剩余的保障金将用于支付该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复。
3、运营方由于经营不善退出经营或因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约时,政府有权将剩余的运营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在新运营方未介入经营期间在中心供养人员的服务管理费用。
4、运营合约期限届满运营方不再续约,经评估合格的,政府按照约定将剩余的运营风险保障金退还给运营方,经评估不合格的,运营风险保障金不予退还。
六、政府监督
(一)监督管理机构
县民政局是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的管理部门,负责与运营方签订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的具体协议,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和指导,指导运营方设立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履行承担基本社会服务保障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二)资产监督管理
设立资产监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社会福利中心的政府投资资产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府对综合养老服务社会福利中心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唯一性;确保社会福利中心的场地及设施不被从事社会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所占;确保社会福利中心的固定资产不被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等。
(三)经营项目监督
1、政府主管部门对运营方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包括聘用人员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维护等管理制度。
2、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运营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如发现虐待伤害供养服务对象或其他不利于供养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和危害供养服务对象安全的行为和隐患时,立即制止并要求运营方及时整改,运营方拒不整改的,政府有权与其解除合约收回经营权。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
3、县民政、卫健、人社、残联等单位要将社会福利中心纳入行业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以及医保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或养老等机构同等待遇,同等监督,并与公立医院结成医疗联合体。
(四)评估考核
县民政局按照省、市、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运营方进行评估考核。委托养老行业资深的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从事养老行业的经营者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运营场所的使用维护、收费标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涉及各方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量化和非量化的指标。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动态掌握运营情况、督促运营方完善服务、调整合约内容、确定合作期限等的重要依据。若评估不合格,政府有权提前终止合约,重新招标选择运营方。
七、项目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2023年12月下旬
根据目前福利中心三期整体实施进度,“公建民营”项目投资及服务运营有序衔接等要求,“公建民营”项目启动分为4个步骤:拟定方案、提交县政府审议、公开招投标、启动实施。
附:县福利中心智慧化养老升级投入概算
序号 |
项目 |
小计(万元) |
类别 |
金 额 (万元) |
备注 |
1 |
信息化建设 |
300 |
养老院信息化 管理系统 |
100 |
床位管理、档案管理、收费管理、健康管理等 |
智能监测设备 |
100 |
智能床垫、红外感应等 |
|||
居室智慧监测系统 |
50 |
|
|||
AI人工智能床位 |
30 |
建设智能示范床位 |
|||
门禁人脸识别、智能 |
20 |
|
|||
2 |
医疗保障建设 |
200 |
增加内部医疗保障配套及人工支出 |
200 |
满足入住老人的医疗保障需求 |
3 |
机构 软装 |
100 |
上墙文化、 个性化布置 |
100 |
|
合计 |
|
600 |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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