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66Q/202403-00068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随着我县公租房承租户经济收入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变化,公租房承租情况也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加强和完善公租房退出管理、合理提供过渡期,结合实际情况,现对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如下:
一、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补缴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依法给予处罚。县住房保障部门将此记入公租房住房管理档案,同时收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或连续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
(六)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存量房及安置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以上的;
(七)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已取得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对上述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三、承租人不再租赁公租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退租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给予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通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施行。本通知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原《绩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绩住保组【2015】3号文件中第六项“退出管理”规定不再执行。
绩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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