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36T/202502-0007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26 发布日期: 2025-02-26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二)

发布时间:2025-02-26 10:06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处罚〔2024〕293号

绩溪县晓华商店(程*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绩溪县晓华商店

*华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千层豆沙(豆沙味)”6包和“香酥肉松饼”9包;

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

 

2

绩市监处罚〔2024〕279号

绩溪县予佳惠便利店(汪*青)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绩溪县予佳惠便利店

*青

1.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建议一般处罚;2.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金标原香葵(原味瓜子)”1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圆(¥10.00)整
4.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绩溪县建设银行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

 

3

绩市监处罚〔2025〕5号

绩溪县子妍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绩溪县子妍商店

*红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1.00);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香菇丝调味面制品);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