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634/202408-00072 组配分类: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发布机构: 长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药品安全消费提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19 发布日期: 2024-08-19

药品安全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4-08-19 09:56 来源:长安镇人民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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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药品消费注意事项:
  一、请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购买药品。
  二、请认准“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应当认准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标示为“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卫消字”的不是药品。
  三、购买处方药时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非处方药时,应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四、购买药品时应检查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注意保存方法。
  五、注意药品不良反应观察,如发生不良反应要及时停止服用,并向药店或医疗机构反映。
  六、保管好购药凭据以及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等,以便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投诉举报。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买治疗“发热、感冒、咳嗽和腹泻”药品的消费者,请出示本人身份证配合药店做好登记工作,主动告知旅居史并留下联系方式,不得谎报漏报和瞒报。
  八、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药品如无质量问题,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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