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312-000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绩溪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执法案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绩溪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县应急局聚焦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在指导帮扶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同时,对重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2起,共处罚金11万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一、绩溪县某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3年6月27日,绩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绩溪县某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仓库内储存了部分危险化学品,且未根据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存在混放混存情况,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内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县应急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绩溪县某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3年11月22日,绩溪县应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涉嫌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了部分危险化学品,且未根据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存在混放混存情况,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内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县应急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影响重大,其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这两起案例中都存在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用仓库中,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重大危害性,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下一步,绩溪县应急局将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盯重大安全隐患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关键少数”,加强执法检查精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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