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66Q/202312-00057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关于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说明 | 文号: | 绩住保组办〔2022〕1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县住建局(房管中心):
结合工作实际,现对绩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2019年9月6日下发的《关于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本规定适用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廉租房所有承租人(含大学生)。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六款、第七款单列出来合并为一条,内容为“已购买新建商品房、安置房及存量房的及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含)的,按照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对已享受优惠的需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补缴差额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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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条款规定不变。
四、本补充说明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绩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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