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物价局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绩价(2016)47号
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和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县自来水厂:
你厂“关于申请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报告”(供水字(2016)19号)悉。
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并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是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各行各业节水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4)86号)要求,依据《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综合价格听证会意见和建议,并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类别。将原工业及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含建筑业)合并为非居民用水,用水种类从原来的五种简化为三种,对应的水价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1.00元调整为1.20元;
2、非居民用水由每吨1.30元调整为1.80元,其中工业用水分三年调整到位,第一年调整到1.60元/吨,第二年调整到1.70元/吨,第三年调整到位。
3、特种用水由每吨2.00元调整为3.00元。
三、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居民用水三级阶梯价格比为1:1.5:2,第一级月用水量为每户0-20吨,价格为1.20元/吨;第二级月用水量为每户21-30吨,价格为1.80元/吨;第三级月用水量为每户31吨以上,价格为2.40元/吨。考虑到季节用水变化,用水量以年度叶算(即一个年度用水量超过240吨以上部分,执行第二级水价,超过360吨以上部分执行第三级水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要求,合表户用水和学校生活用水、养老机构、部队、消防绿化、开放式免费公厕等用水不执行阶梯价格,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价格水平确定,具体价格为每吨1.40元。
以上水价每吨均含水资源费0.08元;抄表计量实行四舍五入。
四、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考虑到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凭县民政局颁发的相关证件,每月享受5吨免费的优惠政策。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价格调整后,你厂应加强宣传,在收费窗口做好价格公示,同时要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供水保障能力,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