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0336/202308-00179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号: | 发改价格〔2023〕57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发布日期: | 2023-08-30 |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7号
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省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为2000元/生·学期;县一类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生·学期;普通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000元/生·学期。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关于印发〈绩溪县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绩教〔2022〕29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在省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之外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多退少不补,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
三、相关要求
1.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即对2023年秋季入学小班幼儿按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幼儿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2.全面落实困难幼儿家庭资助政策,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3.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校园网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绩溪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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