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310-0007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
名称: |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联系电话:0563-8159110
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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