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310-0007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13 发布日期: 2023-10-13

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1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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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63-8159110

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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