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309-00435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扬之小学学校章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绩溪县扬之小学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01 16:20 来源: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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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觉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绩溪县扬之小学

学校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1319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绩溪县教体局管理的公办小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儿童,办学规模为小学36个班。

第六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制6年。

第七条 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学生的生命成长奠基,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导航。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为孩子们的生命成长奠基,为他们终身发展导航,既要打好基础、奠基人生,又要培育特长,导航未来。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思路:“一主两翼”。“一主”即抓好常规的教育教学,这是主体和根本。“两翼”即徽文化和信息化办学。“两翼”特色化办学,旨在打造既传统又现代的高品质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打造绩溪最好学校、宣城市一流学校、安徽省名校。通过3至5年建设,把扬之小学打造成环境优美、设施先进、校园智慧、师资雄厚,质量一流、特色彰显、文化浓郁的新学校;打造成师生幸福、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家门口好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精神:爱校荣校、敬业精业、向上向善、善作善成

第十二条    校训:  读书  明理  成才 报国

校风: 健康  守信  向上

教风: 敬业  勤业  精业

学风: 笃学  乐学  会学

第三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三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绩溪县扬之小学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绩溪县教育体育局委员会。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面、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教体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八条  校长的任职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决定权。

5.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6.校长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的经费、维修校舍和教学设备,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九条  校长的工作原则

1.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2.廉洁奉公,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3.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少工委、团支部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校办)及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体局核准。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少工委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具体工作内容:

1.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3.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4.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5.培养和使用好少先队辅导员,搞好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的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6.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使校园环境全方位,高层次达到最优化。

7.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组织好每年的学生运动会。

8.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优秀中队的评选工作。

9.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工作内容

1.负责学校的信息工作,及时将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宣传学校的典型人和事,树立良好学校形象。

2.负责填好学校的有关表册,记好校务会议记录。

3.做好上级文件的收发、传阅工作,并及时收集归档。

4.负责学校的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及主要的规章制度的起草整理工作。

5.掌管好全校各类人员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政审、外调和调动手续。

6.向学校领导和支部提出工作建议,协助领导、协调各处室工作。承办校领导交办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7.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工作,以及教职工考核职评的具体工作。

8.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统计工作。

9.做好文印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导处负责抓好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由教导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导处工作职责:

1.做好常规管理工作,组织好学生外出活动,劳动和校外教育。

2.按照三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3.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4.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5.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定期做好教学工作分析和业务讲座。

6. 做好小学招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7.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抽测。定期进行备课、作业抽查。

8.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9.指导和搞好图书室、电脑室、多媒体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10.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科室工作职责:

1.申报课题并做好研究。

2.教学研讨。

3.师徒结对,提高全体教师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主任全面主持本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2.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供应工作。

3.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4.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5.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因地制宜办好校办企业,不断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7.组织师生参加各种公益劳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期末,写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招生,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转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和一名中队辅导员,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6人为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业年限六年。修业年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九条  学年末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对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

第四十一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学校每学年举办开蒙礼、艺术节、科技节、读书文化节、体育节等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爱国主义教育和以养成教育为主线的现代优秀小公民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五条  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八条  坚持干部听课制度,正副校长每学期不少于20节;主任不少于15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校长决定,一天以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一年级原则上不留作业;二、三年级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一小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一至二年级不得进行纸笔考试,进行期末综合素质考查;三至六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阳光长跑等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运动会,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五条  抓好艺术教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渗透艺术教育,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利用社会实践活动、社团及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进行艺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七章   校产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每学年至少对校舍进行2次检查和维护,发现险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制度。重大支出0.5万元以上,经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五十九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做好变更和增减手续。

第六十一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党支部会议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三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兼职校医护人员一人,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和师生保健,防病工作,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并建立体检档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十五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务室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

第六十七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外出报请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九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

第六十八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2.成立家长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年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举办家教征文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家教经验交流会,评选一次“好家长”。

4.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六十九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八章  教师

第七十条  学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热爱学生,关心教育学生全面发展。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6.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7.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其他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教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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