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308-00009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关于《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起草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布《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的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我县森林火灾的发生基本上都是因为人为用火不慎导致。一般来说,我县10月1日至第二年的5月30日期间,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在此期间,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
二、制定《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3.《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过程: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起草,报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备案、签发、发布。
三、《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共分第三个部分:一是明确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二是规定我县森林防火期的时间。三是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要求。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共分三个部分,一是明确禁火的时间、区域范围;二是确定禁止用火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三是违反《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具体处罚措施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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