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66Q/202307-00003 组配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审批内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受理机构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6 发布日期: 2023-07-06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审批内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受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3-07-06 16:36 来源: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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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内容 申请条件 法定依据
1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2、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2、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1. 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2. 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3.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4.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5. 工程施工,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平面图和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申请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营业执照


受理机构: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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