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66Q/202307-00003 | 组配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审批内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受理机构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06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
序号 | 内容 | 申请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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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2、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1. 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2. 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3.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4.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5. 工程施工,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平面图和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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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申请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营业执照
受理机构: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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