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504-000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
名称: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7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宣城市绩溪县会山路45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绩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不包括《城乡规划法》涉及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理;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法制审核;6.决定处理意见;7.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送达和执行;9.移送;10.结案。
(二)行政处理一般程序参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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