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58X/202106-00069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
名称: |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答复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饶永军、纪爱娟、胡海萍、胡亚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大建设、大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征地管理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做好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有序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皖政〔2020〕32号),本着新旧标准合理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局对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并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2020年8月5日,县政府印发了《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绩政办〔2020〕38号)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规定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农用地补偿基数调整:水田补偿基数是按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金沙镇41706元/亩)与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倍数(21倍)之比测算的年产值执行,金沙镇从2010年1320元/亩/年,调整至1980元/亩/年,较上一轮标准提高了50%;旱地、其他农用地补偿基数以水田标准为基数,参照2010年标准同比例调整的年产值执行,金沙镇旱地补偿基数从2010年1060元/亩/年,调整至1580元/亩/年,较上一轮标准提高了49%,其他农用地补偿基数从2010年900元/亩/年,调整至1340元/亩/年,较上一轮标准提高了49%。
二、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执行。
三、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本次未作调整,按照绩政〔2010〕46号文件执行。
(二)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用地地区基准地价计算。
根据皖政〔2020〕32号文件精神,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下一步我局将依据上级要求,适时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基数重新进行测算。
单位: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股
联系电话:0563-8159159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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