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8316/202201-00064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县农水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取水许可检查 | 大类 | ||||||||
取水许可检查 | 取水许可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计量设施,年度取水情况,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等。 | ||||
水土保持项目检查 | 大类 | ||||||||
水土保持项目检查 | 水土保持项目检查 | 细类 | 县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企业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大类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细类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等 | |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大类 | ||||||||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监督检查 | 细类 | 农药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农药生产监督检查等 | |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细类 | 农药经营者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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