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23593J/202304-00026 | 组配分类: | 环境信访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4月份社情、舆情分析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30 | 发布日期: | 2023-04-30 |
4月,我局共接到1件群众通过网络、电话等反映环境问题的舆情,反映伏岭镇岱下村水泥打砖厂粉尘、噪音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舆情反映的现场位于伏岭镇岱下村民组村口,现场调查时正在进行制砖作业,现场有一台小型压砖机和一台小型拌合机,砂石料若干方。所有人为该村村民汪年春,利用上述劳动资料进行劳动,主要过程为,人工砂石投料→机器拌和→机器压砖。劳动人员为汪年春夫妻二人,现场打砖时,确有较为明显的机械噪声产生,汪年春未能提供工商登记手续。
二、调查情况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信访件所反映的“打砖厂”不属于工业企业,不属于建设项目,应当被认为自然人属性的个体劳作,无需取得环境保护有关行政许可。堆放的少量粗颗粒砂石已建相应高度围挡。打砖过程中加水湿法作业,不易产生扬尘。汪年春劳作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属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现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未对个体劳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予以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授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劳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4月17日下午,我局对打砖现场开展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汪年春打砖劳动时,机械噪声对周边环境确有影响。
三、相关依据及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我局已督促汪年春户合理调整打砖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鉴于此次人民网留言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为进一步了解投诉人具体的具体诉求并尽快化解,建议投诉人拨打12345热线或者拨打我局办公电话0563-8166993,我局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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