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260B/202304-00005 | 组配分类: | 户政服务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入户之国外出生登记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11 | 发布日期: | 2023-0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九条 :〔国外出生登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所生子女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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