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302-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名称: | (绩)应急罚〔2023〕1 号 | 文号: | (绩)应急罚〔2023〕1 号 |
生成日期: | 2023-02-13 | 发布日期: | 2023-02-13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罚〔2023〕1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绩溪县上庄秋利烟花爆竹销售点
地址:上庄镇择里村和尚岭**** 邮政编码: 24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柯*海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8******223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安全仓内储存了68箱烟花爆竹制品,另又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发现了70箱烟花爆竹,共计138箱。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 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00001************000018 ,收款人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绩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2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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