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209-00017 | 组配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致全县农民朋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开信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9-27 |
广大农民朋友:
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今年的10月1日至明年的5月10日是我县的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一些地方烧田埂地塝,还有的上坟烧纸或在林中吸烟、野炊等,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森林火灾,给国家、集体,也给农民朋友自己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使全县广大农民朋友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管好自己的家,管好家里的人,村村联防,家家联防,人人联防,互相监督,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做到家火不上山,林边不用火。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做到“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3.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4.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5.不要未经批准炼山。
6.不要烧田埂地塝草、烧荒、烧草木灰、堆烧等。
7.不要让痴、呆、傻、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内玩火。
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要在林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要让老、弱、幼、病、残者参加扑火。
违规用火要受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发现森林火灾或野外用火的,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拨打县森林火警电话8162773或12119报警。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保护好金山银山,保护好美丽家园,保护一方平安,为建设绿色生态绩溪、和谐平安绩溪做出应有的贡献!
绩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9月23日
温馨提示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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