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
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绩溪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绩溪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旅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文旅局加挂县广播电视局、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县文旅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等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文旅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文旅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宣传、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促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行业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
(七)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指导、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
(八)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及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聚集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工作;组织绩溪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机构的新闻宣传、事业发展、传输覆盖、安全播出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重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文旅局根据本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旅游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县文旅局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建立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加大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监管力度。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县交运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卫健委负责旅游接待单位公共卫生监管。县生态环境分局协助处理旅游接待单位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提供噪声监测数据等技术支持。
第八条 县文旅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制股、人才工作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会务、文电、政务公开、档案、信访、保密、安全、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协调、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牵头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队伍建设、行业协会、统战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公共文化文物股(广播电视股、行政审批股)。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依法管理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及基层综合性文化事业的建设;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利用和发展工作;负责本县文化艺术、美术创作、展览规划等工作;组织制定本县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本县地方性文物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发展规划,依据广播电视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县内广播电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推进旅游厕所相关工作;配合开展文化产业相关工作。
(三)文化旅游综合股(产业发展股、资源开发股)。制定全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文化旅游新业态培育,协调指导全县文旅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和重要旅游产品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推进全域旅游、乡村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牵头落实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度假区、星级酒店、民宿建设和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创建,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旅行社、导游员的从业监管,承担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工作,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工作;承担红色旅游、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第九条 县文旅局机关行政编制 9 名。设领导职数局长 1名,副局长 2 名,正股级领导职数 4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县文旅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6 月 2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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