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358579117C/202106-00022 | 组配分类: | 文化遗产保护 |
发布机构: | 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名称: | 绩溪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及省市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非遗名录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确保资金及时、有效拨付到相应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根据专款专用、有序拨付、持续投入的原则将经费拨付用款单位,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完毕,文化和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虚报基础条件而取得补助经费的;
(二)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 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 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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