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103-0002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1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

发布时间:2021-03-11 09:33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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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罚字〔2020〕187号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绩溪县龙川农家院

胡*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4

 

2

绩市监罚字〔2021〕18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绩溪县大路边小吃部

胡*兰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22

 

3

绩市监罚字〔2021〕13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绩溪县美舒生活小超市

黄*学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22

 

4

绩市监罚字〔2021〕22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绩溪县荷花商店

姜*润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22

 

5

绩市监罚〔2021〕11号

绩溪县葛里孝兵便利商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绩溪县葛里孝兵便利商店

李*兵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警告

立即履行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10

 

6

绩市监罚〔2021〕34号

绩溪县丁家店明如商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绩溪县丁家店明如商店

周*如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警告

立即履行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10

 

7

绩市监罚〔2021〕48号

绩溪县家朋丽伟商店销售过期食品

绩溪县家朋丽伟商店

许*眉

销售过期食品

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3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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