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MB1989404J/202010-0002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名称: | ( 绩 )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1 号至7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1 号
被处罚单位: 杭州迦禾膜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 邮政编码: 311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晓彬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杭州迦禾膜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7.3”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主要证据有黄晓彬、周辽昌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记录、贴在墙上的安全管理制度(图片)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事发现场视频材料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2 号
被处罚人: 黄晓彬 性别: 男 年龄: 37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 邮政编码: 3114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杭州迦禾膜结构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492号山水国际中心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杭州迦禾膜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7.3”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黄晓彬、周辽昌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记录、贴在墙上的安全管理制度(图片)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事发现场视频材料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肆拾陆元伍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3 号
被处罚人: 周辽昌 性别: 男 年龄: 39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贵州省石阡县国荣乡 邮政编码: 555107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杭州迦禾膜结构有限公司 职务: 临时用工、作业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492号山水国际中心1号1402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主要证据有黄晓彬、周辽昌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记录、贴在墙上的安全管理制度(图片)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事发现场视频材料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4号
被处罚人: 郑仁波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
邮政编码: 245399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 职务: 设备部部长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杭州迦禾公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未认真组织开展检维修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证据有:1、郑仁波、吴勤峰、李小彦、战炳立等人的询问笔录 。2、与杭州嘉禾膜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书、施工单位入场安全告知、安全培训教育试卷培训照片、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等材料。3、现场勘察图片。4、事发现场提取的视频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5号
被处罚人: 吴勤峰 性别: 男 年龄: 43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 职务: 设备部设备管理员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对杭州迦禾公司实际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资格核查工作,未认真开展检维修期间的安全巡查。主要证据有:1:郑仁波、吴勤峰、李小彦、战炳立等人的询问笔录 。2:与杭州嘉禾膜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书、施工单位入场安全告知、安全培训教育试卷培训照片、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等材料。3:现场勘察图片。4:事发现场提取的视频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6号
被处罚人: 李小彦 性别: 男 年龄: 58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 职务: 安环部安全员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安全检查不到位,7月1日至2日,多次检查作业现场,无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安全检查不细致,未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证据有:1、郑仁波、吴勤峰、李小彦、战炳立等人的询问笔录 。2、与杭州嘉禾膜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书、施工单位入场安全告知、安全培训教育试卷培训照片、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等材料。3、现场勘察图片。4、事发现场提取的视频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罚〔2020〕综合协调-7号
被处罚人: 战炳立 性别: 男 年龄: 60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
邮政编码: 245399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安徽富凯特材有限公司 职务: 安环部部长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督促落实整改不到位,当天检查发现作业人员未穿上衣,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不规范,只是将问题移交外包单位,未立即督促整改落实。 主要证据有:1、郑仁波、吴勤峰、李小彦、战炳立等人的询问笔录 。2、与杭州嘉禾膜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书、施工单位入场安全告知、安全培训教育试卷培训照片、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等材料。3、现场勘察图片。4、事发现场提取的视频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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