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01501201612004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03-30 | 发布日期: | 2016-03-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现将《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黑白)、针式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类货物价格实行最高限价,采购人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与供应商谈判,以获取更优惠的价格。 协议供货类货物只填报《绩溪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表》及《绩溪县政府采购验收单》。 二、在安徽省财政厅出台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前,暂按以下数额标准执行: (一)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满4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满30万元; (三)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绩溪县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4〕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关于印发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绩政办〔2015〕100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
附件: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2.绩溪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表
2016年3月24日
抄 送:各乡镇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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