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81601201811003 | 组配分类: | 参考价目录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日期: | 2018-09-07 |
绩价﹝2018﹞16号
县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宣城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宣价服〔2018〕5 号)要求, 为优化我县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我局会同县卫计委、县人社局联合拟定了我县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经市物价局审核后,决定在我县同步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 (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同时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适当调整全县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参考价。
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 6 部门《关于公布 2017 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 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 2016 年实际采购量。
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提高住院诊察费、专家会诊费、护理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 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 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各乡镇公立卫生院住院诊查费、护理费、部分中医服务价格在县医院、县中医院价格基础上下浮20%执行。
(三)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舆论宣传,解读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政策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社会对医药价格调整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引导市场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物价、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降低的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自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绩溪县县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绩溪县物价局 绩溪县卫计委 绩溪县人社局
2018 年 6 月 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