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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是什么?发放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17 11:22责任单位:县医保局浏览量:4932信件来源:在线留言
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是什么?发放标准是什么?
回复单位 县医保局 2024-12-17 11:22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4-12-17 11:22:55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单位 县医保局 2024-12-17 16:19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4-12-17 16:19:17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单位 县医保局 2024-12-17 16:21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2、根据《宣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

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后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后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女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按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月数计发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月执行:

(1)女职工怀孕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

(4)女职工顺产的,享受五个月生育津贴;剖腹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到个人,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已发放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结算。

如需了解更多医保政策,可咨询绩溪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563-8160872。


绩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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