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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资助我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09:37

征集开始日期:2026-07-06 09:37

征集结束日期:2026-08-06 09:37

状态: 正在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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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县医疗保障体系、筑牢全民参保底线的务实举措,让民生保障政策精准惠及老年群体,切实提升高龄老年人幸福感、安全感,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4〕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资助我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资助我县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在本页面“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jxxylbz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资助我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68号,邮编245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资助我县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字样;

四、现场递交可交至绩溪县医保局301办公室,地址为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68号。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6日至8月6日。

联系人:傅倩倩,联系电话:0563-8157621。




关于资助我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事项的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筑牢全民参保底线的务实举措,让民生保障政策精准惠及老年群体,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4〕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实际、高龄老年群体就医保障需求以及县域财政承受能力,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绩溪县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含90周岁),自愿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

二、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90周岁及以上本县户籍老年居民,全额资助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无需缴费,参保费用全部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已按照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享受医保资助参保政策的及由主管部门补助参保的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重度残疾人的老年居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次参保资助政策。

三、资助方式

由县医保局根据核查后的最终资助人员名单统一代缴。

(一)数据比对筛查:从202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开始,每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启动后,由县医保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精准比对户籍信息、年龄信息、参保信息,筛选出符合资助条件的老年居民名单。

(二)统一代缴参保:县医保局依据最终名单,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及费用代缴手续,确保符合条件老人全员参保、待遇正常享受。

(三)动态调整: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启动前,县医保局统一开展信息核查。对核查时已年满90周岁且是我县户籍人员,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资助参保范围;对核查时户籍已迁出、身故或其他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终止资助资格。进入实施年度新增满90周岁人员,不进行月度动态调整,其资助资格自下一个集中缴费年度起予以认定和落实,当年度不再追加办理。

四、待遇保障周期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和享受待遇。待遇保障周期为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将根据参保长效机制有关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五、资金保障

本方案所需参保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全额保障,专项用于90周岁及以上本县户籍老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专款专用、规范核算,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六、工作职责

(一)县医保局:牵头负责政策落地实施,统筹开展人员筛查、名单公示、费用代缴、政策解读、数据统计、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助资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三)县公安局:配合提供全县90周岁及以上人员信息。

(四)县民政局:协助核查高龄老人相关信息,与养老政策做好衔接。

(五)各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人员信息摸排、异议情况核实、群众答疑等工作。

本方案自202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启动起试行,由绩溪县医保局负责解释。方案内容根据上级医保政策调整和县财政保障能力,适时进行动态优化调整。


2026年7月6日          



《关于资助我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我县医疗保障体系、筑牢全民参保底线的务实举措,实现应保尽保,切实提升高龄老年人幸福感、安全感,让民生保障政策精准惠及老年群体。

二、政策依据

制定本实施方案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4〕6号)。

三、起草过程

县医保局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实际、高龄老年群体就医保障需求以及县域财政承受能力,多方磋商后,组织起草了《关于资助我县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拟资助我县9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框架内容

本实施方案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待遇保障周期、资金保障和工作职责六个部分,明确了具体资助群体、标准、资金来源、部门职责等。

(一)资助对象。绩溪县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含90周岁),自愿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90周岁及以上本县户籍老年居民,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无需缴费,参保费用全部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已按照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享受医保资助参保政策的及由主管部门补助参保的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重度残疾人的老年居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次参保资助政策。

(三)资助方式。由县医保局根据核查后的最终资助人员名单统一代缴。

1.数据比对筛查:从202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开始,每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启动后,由县医保局联合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精准比对户籍信息、年龄信息、参保信息,筛选出符合资助条件的高龄老人名单。

2.统一代缴参保:县医保局依据最终名单,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及费用代缴手续,确保符合条件老人全员参保、待遇正常享受。

3.动态调整: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期启动前,县医保局统一开展信息核查。对核查时已年满90周岁且是我县户籍人员,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资助范围;对核查时户籍已迁出、身故或其他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终止资助资格。进入实施年度后,新满90周岁人员,不进行月度动态调整,其资助资格自下一个集中缴费年度起予以认定和落实,当年度不再追加办理。

(四)待遇保障周期。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和享受待遇。待遇保障周期为参保缴费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将根据参保长效机制有关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五)资金保障。本方案所需参保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全额保障,专项用于90周岁及以上本县户籍老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专款专用、规范核算,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六)工作职责

1.县医保局:牵头负责政策落地实施,统筹开展人员筛查、名单公示、费用代缴、政策解读、数据统计、日常监管等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助资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3.县公安局:配合提供全县90周岁及以上人员信息。

4.县民政局:协助核查高龄老人相关信息,与养老政策做好衔接。

5.各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人员信息摸排、异议情况核实、群众答疑等工作。

本方案自202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启动起试行,由绩溪县医保局负责解释。方案内容根据上级医保政策调整和县财政保障能力,适时进行动态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