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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6-07-03 10:53

征集开始日期:2026-07-03 10:53

征集结束日期:2026-08-03 10:53

状态: 正在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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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火,切实防范森林火灾,守护森林资源、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保障社会各界全面知晓两份文件核心内容,汇聚各方智慧、凝聚全民防火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邀广大群众踊跃建言献策,提出宝贵修改意见。

一、公示时间:2026年7月3日—2026年8月3日。

二、公示网址:绩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社会各界可于2026年8月3日前,在本页面“我要留言”中留言,或通过纸质意见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宣城市绩溪县行政办公中心5楼F502室;

电子邮箱:ahjxxfhb@163.com;联系电话:0563-8151176。

(请在信封或邮件名称上注明“《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意见建议”字样,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

附件:1.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                           

附件: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我县森林防火区、规定我县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场所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野外用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法律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区域

绩溪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二、禁火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因气候变化、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森林防火期的,另行规定)。

三、禁火要求

(一)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7个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焚烧纸钱、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

4.严禁未经批准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

5.严禁野外吸烟、乱扔烟头。

6.严禁狩猎放火驱兽。

7.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国庆、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绩溪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县应急局0563-8162773,县林业局0563-8150300。

五、此令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