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23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95524957N400013102300004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告知承诺制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69590) 预约站点(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窗口)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jp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69590 |
审查标准 | 1、封面及声明处应签字盖章; 2、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 3、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分开填写; 4、多个产品类别的加工场所应分别填写。 5、应按不同产品类别分别提供清单,检查内容应填写完整。 6、应提供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尺寸。生产设备布局图应当标注设备名称;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注关键工艺控制点。 7、保健食品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应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保健食品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8、生产工艺应基本符合产品细则要求。 9、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注册、备案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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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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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及声明处应签字盖章;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全部标注;多个产品类别的加工场所应分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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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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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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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提供各工艺车间设备布局,并标注尺寸;2.保健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
无 |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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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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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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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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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0份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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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必要 |
0份 |
|
应提供各工艺车间设备布局,并标注尺寸 |
无 |
1.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办结: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窗口邮寄或自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方梦婷 | 受理岗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能够当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直接出具批准证件文本,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通知书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方梦婷 | 办结岗 | 核对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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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内容有哪些,具体什么要求,从哪里可以下载? | 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主要是依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1月28日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进行审查。企业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进入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司子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samr.gov.cn/tssps/tzgg/zjwh/201903/t20190311_291855.html) |
食品生产许可需要产品检测报告吗? | 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新增食品类别需要提供试制产品的检测报告。 |
申请生产多个食品类别且分别属于省级、市级许可的,应当向哪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 同时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并且食品类别中包含了分属省局和市局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可以打包向省局提出申请,或者按照许可权限分别单独向省局或者市局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