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4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303364000105014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68 |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2.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符合申报要求。 | ||
年审年检 |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设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必要 |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
|
无 |
无 | |
校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材料清晰规范,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无 |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必要 |
原件1份 |
|
材料清晰规范,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无 | |
校车运行方案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无 | |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材料清晰规范,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无 | |
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无 | |
办学许可证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1.原件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
无 |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
见表格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黄健 | 受理岗 | 检查材料份数并初审。 | 无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黄健 | 审查岗 | 核查申报材料。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黄健 | 办结岗 | 联系申报人,告知审批结果和领取证件。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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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1.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需经过几个部门审核? |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需经过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审查,市政府决定。 |
校车有能否超载超速? | 根据规定,校车必须按照核定的载客人数承载,严禁超载;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不得超速。 |
校车开行线路变动、驾驶员更换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吗? | 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