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8800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234173148637689114000788002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是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68 |
审查标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
年审年检 |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
设定依据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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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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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无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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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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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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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承诺书的合同(期限)包含联网认证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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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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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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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社部门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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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1月至12月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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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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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校验的,无需提供。 3、上年1月至12月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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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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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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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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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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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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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职工认定时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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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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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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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报不需要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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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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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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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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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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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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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 黄丽萍 | 受理岗 | 严格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 黄丽萍 | 办结岗 | 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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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但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的职工能否申报? | 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方可申报。 |
安置1名残疾人大学生抵扣残保金时是否核算为2人? | 否,1-2级残疾人在核定残保金时可以核算为2人。 |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是否需要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用人单位已达到或超过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应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残联机构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