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遗体外运服务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11055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48774342011055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20 |
审查标准 | 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遗体外运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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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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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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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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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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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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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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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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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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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遗体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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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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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胡慧敏 | 受理岗 | (一)死亡证明。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接收证明。此证明必须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必须注明:逝者的身份(是否属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是否愿意接收遗体,以及接收后遗体处理的明确意见。 (三)身份证明。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办理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必须提供原件。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方徽敏 | 审查岗 | 认真负责 | 无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方徽敏 | 决定岗 | 认真负责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胡慧敏 | 办结岗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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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非正常死亡遗体死亡证明怎么出具? | 非正常死亡遗体,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
身份证明提供逝者的还是申请人的? | 两者都要提供,即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办理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必须提供原件。 |
遗体接收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 此证明必须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必须注明:逝者身份,是否愿意接收遗体,以及接收后遗体处理的明确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