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16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3164000119016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60929)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pn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60929 |
审查标准 | 申请报批项目报告准予批准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占用者已经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已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损失的,已依法给予补偿。 2.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附件材料
|
必要 |
原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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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建设单位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3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
|
必要 |
原件3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必要 |
原件1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5.送达: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受理岗 |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受理标准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 无 |
审查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陈万清 | 审查岗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程向阳 | 决定岗 | 根据审查意见,经局办公会审议,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陈万清 | 办结岗 | 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送达岗 | 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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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如何处理?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方指的是什么? | 指的是与申请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时涉及到第三方的自然人或者相关单位。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是否需要请有资质的单位填写?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可以自己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