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目录子项名称 |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136002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3260B4000109136002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公安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现场勘察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51532 |
审查标准 | 1、审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详实有效; 2、审查相关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审查购销合同是否真实,与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是否相符; 4、审查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5、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真实有效. |
无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真实有效. |
无 |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真实有效. |
无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4、制证:制作电子证件并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公安局 | 王珅 | 受理岗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社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公安局 | 王珅 | 审查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公安局 | 王珅 | 办结岗 | 送达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1 次
累计评价
1 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0 次
满意
占比 0.00%
0 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0 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0 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问题 | 解答 |
运输许可证时限为多长? |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是否需要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 | 应当在车辆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 |
哪些属于剧毒化学品? | 按照2015年剧毒化学品目录要求规定的148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