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县级初审)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2009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90943410120090000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告知承诺制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司法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3 |
结果名称 | 公证机构执业证 | 结果样本 |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jp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69404 |
审查标准 | 《公证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决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
必要 |
原件3份 |
|
合作制公证机构上报纸制原件,司法部核准后,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 |
||
拟任公证员名单及简历
|
必要 |
原件3份 |
|
合作制公证机构上报纸制原件,司法部核准后,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
合作制公证机构上报纸制原件,司法部核准后,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 |
||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必要 |
原件3份 |
|
合作制公证机构上报纸制原件,司法部核准后,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 |
||
开办资金证明
|
必要 |
原件3份 |
|
申请单位通过书面承诺替代,审核部门进行核实。合作制公证机构上报纸制原件,司法部核准后,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 |
||
办公场所证明
|
必要 |
原件3份 |
|
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该材料申请单位可通过告知承诺书替代,审核部门进行核实。合作制公证机构上报纸制原件,司法部核准后,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 |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审查岗审核申请材料内容,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符合要求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送达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4.制证:制作电子证件并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司法局 | 程雪峰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材料审核 | 无 |
承办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司法局 | 程雪峰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材料审核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司法局 | 程雪峰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9 次
累计评价
9 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0 次
满意
占比 0.00%
0 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0 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0 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问题 | 解答 |
政务大厅门口是否方便停车? | 政务大厅外有固定停车位,可以停车 |
到场办理需要提供纸质核酸证明吗? | 办理材料中不需要提供纸质核酸证明。 |
办理过程中可以先提供公证服务吗? | 办理事项未办理成功之时,不可以以公证机构名义办理公证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