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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8173168

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接收捐赠档案服务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接收捐赠档案服务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342075012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2341731003263009J4342075012000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中共绩溪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档案馆)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中共绩溪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档案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3-8162396)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1,2,3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63-8173166 咨询方式 0563-8173168
审查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2.根据《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受理条件
捐赠的物品必须是捐赠者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原件1份

证件合法有效

办理流程

(一)受理:网上受理来馆办理档案捐赠事宜并进行登记。 (二)审查:确定专人办理档案捐赠事宜。 (三)办结:向捐赠人出具档案捐赠清单或颁发档案收藏证。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中共绩溪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档案馆) 龚佳佳 受理岗 受理来馆办理档案捐赠事宜并进行登记
审查 0.2个工作日 中共绩溪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档案馆) 龚佳佳 审查岗 审查捐赠档案是否符合入馆要求,决定是否接收。
办结 0.6个工作日 中共绩溪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档案馆) 龚佳佳 办结岗 对不符合入馆要求的捐赠档案,书面告知捐赠人不予接收;对于符合入馆要求的,向捐赠人出具档案捐赠清单或颁发档案收藏证。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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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哪些档案可以捐赠给综合档案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档案捐赠人对捐赠档案有什么权利? 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
已经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能否收回? 不能,已经捐赠的档案,捐赠者不再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