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2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666201562Q4000117022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73123) 预约站点(锦屏路12号绩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预约网址(http://xc.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23 |
审查标准 | 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进行审查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正,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需现场勘验的,当天组织勘验工作,并告知当事人; 4、决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和送达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胡骏 | 受理岗 | 负责受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胡骏 | 审查岗 | 负责审查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胡骏 | 办结岗 | 负责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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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可以长期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吗? | 不可以。 |
占道施工审批有什么其他要求? | 要求进行规范围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该项审批涉及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收费依据为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建城[1993]410号文件;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3]565号文件;皖价费[2002]186号(下调50℅);皖价费[2006]240号(下调20℅);绩价费证(2007)30号文件。 1、经营占道:主干道0.6-0.8,次干道0.4-0.6,支路0.32-0.48,街巷道路0.24-0.4; 2、非机动车占道:主干道0.16-0.24,次干道0.08-0.2,支路0.08-0.16,街巷道路0.08;3、其他占道:主干道0.4-0.48,次干道0.32-0.4,支路0.24-0.32,街巷道路0.16-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