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返回
首页 > 办事服务 > 内容详细

咨询电话:0563-8156330

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目录子项名称 抵押备案解除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15003002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31003262858X4002015003002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3-8156330) 预约站点(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xc.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1,2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63-8173166 咨询方式 0563-8156330
审查标准 (1)已办理过抵押备案手续,且登记机关也已进行了回执。 (2)抵押活动结束,办理抵押备案解除。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受理条件
(1)已办理过抵押备案手续,且登记机关也已进行了回执。 (2)抵押活动结束,办理抵押备案解除。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抵押双方委托书

必要

原件1份

材料清晰规范,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抵押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

必要

复印件1份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方式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信息表

必要

原件1份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相关处室进行会签; 3、办结:出具抵押备案通知。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钱莉 受理岗 受理
审查 2个工作日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唐鑫 审查岗 审查
办结 1个工作日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唐鑫 办结岗 办结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 2

    累计评价

  • 2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一方面来自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另一方面来自采矿权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
采矿权抵押对象是否只能是国家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可以抵押给个人或者公司吗?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不能抵押给个人或者公司。
针对极端情况,如发生恶性安全事故,所有证照被政府吊销,银行如已办理了采矿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权益是否仍可得到保障?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因为安全事故等原因,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所以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